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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2014-02-08管理制度作者:胡雄浏览:398次

 

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严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师的师德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责任事故,达到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警示教师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事故:

  1、因教师不遵守课堂教学规范,擅自离开课堂,造成学生失去监管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2、教师组织室外教学活动中,由于个人疏于管理,造成学生责任事故的;

  3、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涉及的相关责任教师,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事故,教师不及时上报,不能与家长取得联系,或者是教师故意隐瞒事实的;

  以上责任事故由相关责任教师负全面的责任,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教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究个人民事、刑事责任。

  二、学生伤害

  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3、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发现学生擅自离开班级或者学校,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管而发生伤害的;

  4、学校门卫人员在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但未及时告知学校、班主任等,导致学生因脱离校园或者教师管理而发生伤害的;

  5、学校教师发现涉及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或者在学校内发现学生纠纷,不及时制止并不通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的;

  6、学校教师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给予帮助并通知相关人员,而致使学生延误救治,造成更加严重伤害的;

  以上学生伤害事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教师责任,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教师以相应处分。

  本处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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