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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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3-07-11校务公开作者:管理员浏览:1057次

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有效防范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部、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敬业意识、教学中心意识和教学法规意识,要求所属员工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校委会是防范、处置教学事故的领导机构;教学部是防范、处置教学事故的具体职能部门;年级组是防范、处置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部门;全体教职工是防范、处置教学事故的主体;学校监察室、办公室、工会等组织应加强监督,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学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偏离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服务规范而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现象,统称为教学事故。它包含在教学场所或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酿成的安全事故等。

第五条 本办法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范围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管理人员无故不按时或不按要求上报教材征订单,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不征求意见随意征订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教辅用书,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工作总结,或其它有关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无充分理由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活动;逃避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检查;

4、教师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教师无故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上课、自习、实验、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达5分钟;因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师工作失误,致使考试延迟达5分钟;上课前教学楼、实验室及课其它专用教室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5分钟以内;

5、教师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未经论证、批准,压缩新授课时间超过学期新授课总时间四分之一;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课堂秩序不好,或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学生有意见却不整改;教师无任何理由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学生成绩、学生评语;

6、教师没有计划或教案授课;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达4课时;无特殊原因,同一备课组周教学进度差超过周课时的三分之一;教师不按时按规定布置、批改学生作业,学生对此有意见;

7、考试命题出错,影响学生正常答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出现明显错误;

8、检测考试(100-150分卷,下同)同科类同轨班学科生均分差落后5分或5分以上;

9、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学活动受阻,且未能及时处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导致无人上课现象的发生;

10、无特殊原因,教师坐着上课;教师上课时间、自修辅导时间在教室、实验室及其它教学场所内吸烟;教师过量饮酒后上课;教师着装不得体,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11、教学辅助人员发放教材、教辅用书、簿本资料不及时,或无正当理由延误试卷、资料印制,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2、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又无故拒不接受其它教学任务;

13、不及时检查、报告、修理作息电铃、教室照明、音响等教学有关设施而影响教学工作;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对教学设备或实验仪器的较大损坏,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14、无特殊情况在上课时间以广播或其它噪音干扰教学区,造成不良影响;门卫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课时间将校外人员放进教学区,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5、随意对违纪学生停课一节,或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有歧视性语言,经3名或3名以上学生证明属实;

16、教师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无特殊原因,教师每月考勤抽查合格率不足2/3

17、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故意大量散布庸俗思想、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以及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或故意大量传播邪教教义、迷信等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接到教职工反映半天内整改仍不到位;

3、无故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不征求意见随意征订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与教辅用书,或发放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因教学管理人员疏漏,致使一个年级学科不能参加县以上(教育系统组织的)学科竞赛;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向学生推荐、推销不健康的读物,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未履行审批手续,给学生征定资料;

5、没有特殊情况,教师上课时使用通信工具并发出讯号或接打电话;

6、教学管理人员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7、教师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教师监考无故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而聊天、看书报,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或不经批准自行委托他人监考;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10分钟以上;上课前教学楼、实验室等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10分钟以上;

8、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很差;

9、期末考试、期终考试或中、高考(按本校实际教学人数统计)同科类同轨班学科生均分差落后8分或8分以上;

10、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经3名或3名以上学生证明属实的;随意对违纪学生停课两节以上(含两节);

11、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分发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造成考试成绩不真实;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出现丢失试卷;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2、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对教学设备或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

13、无故缺课、停课、未监考;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14、因从事第二职业,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15、未经批准,私自给学生调班或安排休学期未满的学生提前复学;

16、未经批准,私自接收、安插外校学生或复习生;

17、行政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无故长时间不在岗;影响行政领导在教师群体中的形象,造成不良后果;

18、不认真进行教学活动管理,造成秩序混乱,有5名以上学生缺课并未及时处理和向班主任通报交流情况的。

19、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防范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预警机制,主导学校的教学事故防范。

1、学校通过正常巡查、级部考核、召开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家长及学生来信处理、学考试质量分析、阅读校长信箱信件等途径获取教学事故线索;

2、学校根据所获取的教学事故线索定期(或及时)发布教学事故预警信息,并适时安排相应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年级组、各教研组,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发现,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加强思想教育,并进行适当的处理。

1、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程序:获取教学事故线索教学部事故认定:(一般教学事故,一天内;严重教学事故,三天内)→向报告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校委会审核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认定结果、处理意见公示,接受当事人申诉,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按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及时向责任人提出整改要求,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事故后果或涉及范围在年级组或教研组内公开批评;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除及时督管责任人整改外,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年度考核评定为最低等次,不得参评先进,由校长进行戒勉,并督促其写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

4、出现第七条第九项问题者,扣除全部学期奖金或中、高考奖金;出现教学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

5、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6、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终止其教学活动,并终止其全部绩效工资。

第十条 发生上述条文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亦应比照处理。 

第六章   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辩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在教学事故认定前,可以在备课组、教研组或教学部进行辩解;在教学事故认定后,可以向校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示后试行。

第十三条 以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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