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教 育 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教〔2014〕66号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4年中专及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学校:
为做好2014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管理、实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职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性,为“十二五”期间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平、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师德考核中,必须明确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努力追求“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和实绩,注重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
(三)继续向山区农村偏远学校倾斜。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是推进教育均衡化的难点和重点。各区、县(市)要积极为长期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教师晋升职称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对出色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四)继续落实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
1.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2年及以上的经历。
2.根据浙教办人〔2011〕88号文件精神,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务(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和要求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
(五)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对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人采取相同的形式进行考核。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成果,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的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自今年起,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工作量,具体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确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进行:有空岗的学校,原则上在相应岗位数内按专任教师数3%的比例择优推荐;无空岗的学校,则按专任教师数1.5%的比例择优推荐。中评委对提交的参评人员评审(推荐)通过率一般控制在60%以内。
根据浙教人〔2013〕98号、浙教人〔2014〕44号文件精神,今年起,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统称为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称下放市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设置
(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教育局负责组建“绍兴市中学教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绍兴市中学教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和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学高级资格的评审;“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的评审。
(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建“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绍兴市直中学教师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专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评审及相应高级资格的推荐;“绍兴市直中学教师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直学校教师中级资格的评审和高级资格推荐。
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评委会,负责相应的资格评审和相应高级资格的推荐。
(三)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和任职时间规定,按人社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审对象与条件的审核。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详见《评审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件1)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附件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评审程序。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公示。申报中、高级资格评审,须经学校推荐,推荐对象的申报申报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才能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表决通过的高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名单需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批准公布。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和中专高级讲师资格的均需参加教学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办法按《绍兴市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称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办法》(附件3)的要求进行。其中课堂教学能力测试由各区、县(市)负责,专业知识考试由市教育局负责。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学校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公示表决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7天。
(四)各校可参照《绍兴市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附件4),对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综合业绩量化考核,按规定要求择优推荐。
五、 时间安排
各类申报材料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送审要求》(附件7)报送。
1.各区、县(市)教育局于9月5日前将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送市职评中心初审,中学高级申报材料在10月底前报市高评委办公室。
2.市直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25日-9月5日。
3.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各区、县(市)组织的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在9月底之前完成,专业知识测试在10月中旬举行。
其他未尽事宜,以及在评审推荐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马神光,联系电话:85200223。
附件:1.评审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3.绍兴市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称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办法
4.绍兴市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支教情况登记表
7.普通高中教师开发、开设选修课程审核表
8.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送审要求
9.材料清单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8日
绍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 |
附件1:
评审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中专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中专高级讲师:
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任中专讲师职务满5年,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专业论文并具备选备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为中专高级讲师。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
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62年1月以后出生的城镇初中教师和67年1月以后出生的山区农村偏远学校的初中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专业论文并具备选备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为中学高级教师。
选备条件:
(1)获得县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校长、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干部等荣誉称号。
(2)近五年(评审当年的前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三年及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3)所任班主任的班级(团、队)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
(4)被评为县级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或获县级优质课一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
(5)主编的乡土教材或其他与专业有关的教材正式出版;在公开刊物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累计达一万五千字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市一等奖以上。
(6)教师在教学业务素质综合比武(音、体、美教师在技能竞赛)中获得县一等奖;中职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已获得技师等级证书(从2014年起,专业课教师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方可作为选备条件之一)。
(7)直接辅导的学生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市团体第一名或有两人获市一等奖;为主训练的运动队、学生在市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一名或有两人获个人第一名。
(8)现为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且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满15年及以上。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讲师(中学一级)职务满五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讲师(中学一级)职务只有四年的,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专业论文,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可以破格推荐为中专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
1.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县以上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2.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中小学师德楷模、“春蚕奖”,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市模范教师、三“十佳”教师。
3.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学科带头人。
4.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5.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荣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有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部门颁奖)。
②任现职以来,有三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国家级报刊上发表。
③专业课教师已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
6.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现为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且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满15年及以上。
二、小学中学高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学历(以后逐步达到本科),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两篇专业论文,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可以推荐为小学中学高级教师。
1.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县以上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2.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中小学师德楷模、“春蚕奖”,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市模范教师、三“十佳”教师。
3.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级学科带头人。
4.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或在公开刊物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累计达一万五千字以上;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评比一等奖。
5.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由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部门颁奖)。
②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优秀论文评选获得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由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牵头的活动)。
6.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现为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且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满十五年及以上。
对小中高申报对象必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业务骨干,按以上条件推荐,不再设其他破格条件。
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
(一)申报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已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2.在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能够根据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问题。管理经验丰富、效果显著。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并具备中学高级教师选备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6.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
四、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
(一)申报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符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并具备中学高级教师选备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中小学高级实验师。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未到(原则上提前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高级实验师资格。
1.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和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实验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实验方面教材、著作。
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高中或相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五、中专讲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中专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
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高中教师、初中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初中教师具备大专学历任中学二级教师满5年;
3.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取得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具备中师学历,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6年。
上述对象符合《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任现职以来开出过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公开课,并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一篇专业论文,同时具备以下选备条件之一,可以分别推荐为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
①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或两次被评为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先进个人。
②近五年(评审当年的前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三年及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③所任班主任的班级(团、队)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两次以上被评为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先进集体或在开展专题活动中获得市级表彰。
④被评为县级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或获县级优质课一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
⑤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或论文获县一等奖;教师在教学业务素质综合比武(音、体、美教师在技能竞赛)中获得县一等奖;中职学校的专业课教师获得技师等级证书。
⑥由本人负责的教研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
(7)直接辅导的两名学生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县一等奖、市二等奖;为主训练的运动队、学生在县级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一名或有两人获个人第一名。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低一级职务满规定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任低一级职务未满规定年限(中专、中学至少3年,小学至少4年)的中、小学教师,符合《试行条例》及晋升中级所规定的必备条件,并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一篇专业论文,又具备以下选备条件之一,可以破格推荐为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
1.获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中小学师德楷模、“春蚕奖”,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省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市级学科带头人或获省优质课一等奖。
2.学校或所带班级(团、队)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省教育主管部门肯定;主编、参编与本专业有关的教材(不含习题集)正式出版。
4.教师在教学业务素质综合比武(音、体、美教师在技能竞赛)中获得省一等奖或有两个不同项目获市一等奖;职业中学的专业教师已获得技师等级证书。
5.直接辅导的两名学生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省一等奖;为主训练的运动队、学生在省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一名或有两人获个人第一名。
6.现为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且在山区农村偏远学校任教满20年及以上。
六、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助理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担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具有较系统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
2.申报实验师,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市地级三等奖以上。
4.具备中学一级教师选备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为助理研究员或实验师。
(二)破格条件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原则上不搞破格推荐,对于业绩确实十分突出的人员,可按照中小学中级资格的破格条件进行对照推荐。
附件2:
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代表性论文问题
(一)申报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提交本人担任现职(中级职务)以来的两篇论文。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每篇字数至少在两千字以上。
1.申报高级讲师资格的教师提交的论文须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教师提交的论文须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
(二)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三)对于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需提供一篇代表性论文,论文质量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申报中专讲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提交本人担任助级职务以来的一篇论文(教育教学研究、科研报告或教学案例)。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交的论文须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市地级三等奖及以上(乡镇学校教师提交论文为县级三等奖及以上)。
(五)以获奖论文参评者,除提供证书外,还须附上相关文件;教研室、电教馆、教科所等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使用本级及上一级评奖的论文,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未获奖的科研成果或实验课题不予使用,获奖的科研成果或实验课题非本人执笔也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合著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
(六)送审论文要求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市教育局职改办。市教育局职改办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论文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5年(含送审鉴定当年)。发表论文送审时可以复印但须提供原件,不允许重新打印。送审论文由组织办理,送交鉴定的两篇论文每人限送一次,同一篇文章不得反复送审(一旦发现重复送审,取消其补送资格),鉴定情况不与本人见面。论文审核中发现作弊的,由市教育局发文通报,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各区、县(市)教育局还应相应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于开课材料
提供任现职以来,开过的观摩课、示范课或公开课的有关材料,要求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公开课安排表、原公开课教案,以及公开课的评价意见。
三、关于后学历问题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如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必须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资格的人员,不需具备教师资格。
五、职称外语要求
(一)申报普通中小学教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师系列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申报中专讲师和高级讲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申报高级讲师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讲师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2.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4.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4.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6.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7.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8.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普通话水平要求
对申报对象的普通话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或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在山区偏远农村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八、关于教学工作量和班主任年限
评审教师职称要求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饱满,行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或教师兼任行政工作,对教学工作量原则掌握为:平均周授课数,中学校级领导4节(重点中学、职高正校级3节),其他行政人员5节,专任教师10节,成、职教专业教师5节;学区、乡镇中心校行政领导5节,其他行政人员8节,专任教师16节。课时未达要求数,当年不能评审教师职称。教师在任期内脱离教学岗位三个月以上(校级领导培训、挂职锻炼除外),应该相应延迟晋升教师职称。
评审中、高级教师职称对班主任年限要求: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不少于五年;晋升中学一级教师不少于三年,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学校党、政、工领导,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处室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生活指导教师、重点中学及24班以上中学政教处教师)的任职时间可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对于个别教师确因所任学科无法安排班主任的,而本人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突出成绩,其班主任年限可适当放宽。
九、关于考核要求
(一)推荐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学年(年度)考核应达到“合格”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次年不能晋升教师职称,并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以上为“不合格”的,其任职时间从再次获得“合格”以上年度算起。对未开展考核的单位或未经考核的个人(含未定等级的)暂缓参加职称评审。破格评审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应有1年以上为“优秀”。
(二)在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推荐、评审工作中,应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将此作为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首要条件。曾因师德问题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推荐晋升教师职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评审中、高级职务:
1.在课堂或课后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上误导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2.有赌博、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犯有错误。
3.不安心教育教学工作,热衷于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纪律松弛、敷衍失职;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
4.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私自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等损坏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有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前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 浙教师〔2004〕30号)的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学历、年资、专业问题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在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时,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可减少一年。
70年以前大专毕业生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者,可参照70——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推荐评审中、高级教师职称。
申报人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考虑到中小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尤其对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任教专业以外某一学科的时间较长,晋升高级达十年及以上,晋升中级达五年及以上,且教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视为“专业对口”)。
低一级职务任职时间从该职务聘任之日算起,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度年底。
十二、转评兼评资格
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附件3:
绍兴市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称教学业务水平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的成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成绩有效期为3年(含考核当年)。
第三条 对中学高级、小学(幼儿园)中学高级和中专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除外)申报对象实行分类考核。
第四条 业务考核分课堂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测试两部分。课堂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察申报人的教学水平和把握课堂的能力;专业知识测试主要考察申报人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扎实程度和运用情况。
第五条 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按学科分组组织考核。中学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考核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的专家组一般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对同一学科申报对象的考核原则上由同一专家组完成。各区、县(市)可根据课堂教学能力分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结合本区、县(市)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评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的专家独立进行评价,依照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并填写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记录表(附表2)。
第七条 各区、县(市)组织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时,对申报对象的评定等第应有一定比例控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A、B、C、D四个等第。原则上评定A等人数为25%,B等人数为35%,C等人数为30%,D等人数为10%。
第八条 中学教师专业知识测试由绍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申报对象在参加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资料进入试场,考试时如发现作弊,即取消作弊者当年评审资格,情况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专业知识测试评定等级有一定比例控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A、B、C、D四个等第。原则上评定A等人数为25%,B等人数为35%,C等人数为30%,D等人数为10%。
第九条 业务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依据。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按每位专家独立量分的平均值计算,专业知识测试按申报对象考试成绩计分。农村和城市学校分类计分。四十周岁及以下聘任中级年限刚满五年的参评对象业务考核成绩原则上应达到B等及以上。
附表:1.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分项评分标准
2.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记录表
附表1: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分项评分标准
项目 | 参考分值 | 标准 |
教材理解 | 30 | 1、能准确理解教材内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教育价值,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2、设计的教学目标符合学生实际和课程标准要求,重点突出,难点分散; 3、教材处理有独到之处; 4、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
教学设计 | 30 | 1、教学程序合理,符合学生认知规律,课堂教学结构严密,思路清晰; 2、教学方法能激发学生思维,调动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习惯; 3、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实验教具、学具和其他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
教学素养 | 20 | 1、教育观念先进,具有一定的教学创新和课堂教学应变能力; 2、普通话标准,语言表达准确、流畅、逻辑性强; 3、板书设计合理、书写规范,示范操作规范熟练。 |
教学效果 | 20 | 1、教学任务完成顺利,教学目标较好实现; 2、课堂气氛活跃,学生主体作用得到发挥,反映良好。 |
备注:课堂教学能力分项考核标准采取100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组专家独立进行打分,并将被考核人的情况如实填入《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记录表》。
附表2:
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记录表
姓 名: 学 校:
学 科: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上课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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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课 情 况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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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价 | 内容 | 教材理解 | 教学设计 | 教学素养 | 教学效果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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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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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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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名:
附件4 绍兴市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姓名 单位 申报职务 填写时间
项次 | 评价内容 | 权重 | 自评 | 评价标准 | 考评1 | 考评2 | ||
一 | 职业道德 | 15 |
|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服从组织分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为人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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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评先评优 | 8 |
| (1)省、市劳动模范计8分(省春蚕奖、市十佳师德标兵、市十佳青年教师标兵计6分),师德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党员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家长满意教师(省级计6分,市级计4分,县级计2分,乡镇级、县属学校级计1分),综合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省级计4分,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单项先进集体的负责人减半计分。 (2)年度考核每一个“优秀”加1分。 (3)单项先进个人省级计2分,市级计1分,县级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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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育 教学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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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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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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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校长培养对象(省级计6分,市级计4分,县级计2分)。 (2)先进班级的班主任,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 (省级及市十佳模范班主任6分,市级4分、县级2分,乡镇级、县属学校级1分)。优秀团干、少先队员辅导员(省级5分,市级3分,县级1.5分)。 (3)任现职以来实际从事班主任工作年限每多1年加1分。 (4)取得省教育厅《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加2分,取得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证书的加4分。 (5)受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邀请到省、市、县(市、区)作教育工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4、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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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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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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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师培养对象、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省级计6分、市级计4分、县级计2分)。 (2)优质课、教师基本功比武、骨干教师学科竞赛、教学案例(省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市一等4分、二等2分、三等1分;县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3) 直接辅导学生在学科、体艺、科技、小论文等竞赛获奖(省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市一等4分、二等2分、三等1分;县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4)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证书分别计3分、2分、1分。 (5)承担省、市、县(市、区)、片区公开课每次分别加4分、2分、1分、0.5分。 (6) 70年1月前出生的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城乡交流任教(1年以上)加2分。按规定需支教的教师,在农村支教年限比规定年限每增加1年加2分。乡镇农村教师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加2分。 (7) 受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邀请到省、市、县(市、区)作教学工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4、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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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科 研 能 力 | 论文 发表 评奖 | 10 |
| (1)论文:公开发表在国家级正规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的每篇加4分,省级3分,市级2分 (2)课题:承担省、市、县(市、区)课题(已结题)研究的负责人、主要执笔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3)论文获奖(省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市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县一等2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送审论文、课题不在此项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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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送 文审 | 8 |
| 送审论文经专家鉴定,1个“完全具备”计2分,1个“具备”计1分,基本具备不计分也不扣分,1个“不具备”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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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资历 | 学历 进修 |
4 |
| (1)中学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或教育硕士学位)计4分,已攻读教育硕士尚未取得学位的计2分,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本科起点)的初中教师加2分,高中教师加1分。 (2)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本科起点)计3分,本科毕业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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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25 |
| 现任山区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并任教满20年计25分,15年计20分,1O年计15分,5年计5分;现任乡镇农村学校教师,并任教满30年计25分,20年计15分,15年计10分,1O年计5分,5年计3分;现任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并任教满30年计15分,20年计10分,15年计5分,10年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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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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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报对象学校、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一、二、三、四、五项计分、审核。2、山区农村偏远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界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3、同年度先进、同项目获奖只计最高分,不逐项累加:不同项内容可累加,但不得超过权重分;“教育工作”内容中的(1)、(2)、(5)条,“教学工作”内容中的(1)、(5)、(7)条不累加,计最高分。 4、奖励、荣誉和成果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 |
附件5: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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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普通高中教师开发、开设选修课程审核表
姓 名 |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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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职务 及聘任时间 |
| 推荐专业 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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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程开设情况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开设选修课程名称 | 班级 | 学生数 | 周课时 | 总课时 | 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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