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实现驻马店加快崛起
党课教案
2012年12月17日
中学安全管理应强化法制意识
驻马店市第一初级中学校长岳炜
【摘要】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具体到学校强调依法治校。学校在切实重视中学安全管理的同时,应强化安全管理中的法制意识,防止顾此失彼,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教学保驾护航。在安全管理中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依法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学校安全管理依法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管理转变。
【关键词】中学;安全管理;法制意识;依法治校
学校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学校若出现安全事故,会给师生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学校也将会在一个时期不得安宁。师生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比分数更珍贵。安全虽不是全局,但事关全局,影响全局。因此,把安全的预防工作做得多细都不过分,把安全隐患造成的后果想得多重都不过分,把安全工作的责任讲得多重都不过分。然而,若偏面理解“安全第一”,在思想上忽视安全管理中的法制意识,在行为上势必会造成工作的随意性,难免会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明确教育实践中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依法将学校安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仅要做到不违法,而且要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安全管理和教育教学保驾护航。以下从几个方面谈一些认识,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安全管理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但在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得开除学生的。确需对学生处分时,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在处分学生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在学生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由校委会研究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但尽可能不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以免使学生幼小的心灵过早地背上沉重的负担。中学生毕竟还是一个孩子,在生理、心理、体质等方面都没有发育成熟,即使犯了一些错误,也是能够教育好的。
如果个别学生的言行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导致其它学生不能正常上课,学校可以对该生采用临时停课、停学的手段,督促该生的监护人对该生实施有效教育,以保障其它学生的受教育权。但这种停课停学的手段应是偶尔采用的,不能频繁地停课或长期停学。
2.保护学生的财产权
教师在课堂上发现有的学生用手机向他人发短信,有的学生玩游戏机,影响了课堂教学秩序,可将学生的手机或游戏机当场收缴,下课后应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将收缴的物品及时发还给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若教师考虑到很快发给学生,达不到应有的教育目的,就将收缴的物品在自己手中存留很长时间,这样做的结果,就有可能构成侵占他人财物,虽然说教师并没有主观故意。
当然,要将学生的财产和违禁物品区别对待。对于学生带入校内的违法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品、色情淫秽的音像物品或读物,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没收,而且不能发还,应上缴有关部门销毁。
学校或教师的乱收费、乱罚款,也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害。学校配备安全设施,或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费用由学校负担,不应向学生摊派收费。学生故意损坏安全设施或其它公共设施,可由学生的监护人维修或照价赔偿,不应再进行罚款。
3.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学校是人员聚集的场所,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学生寝室等场所难免会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学校工作人员在查找丢失物品时,不得对学生搜身、搜书包、搜课桌、搜物品柜等,因为这是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为防止物品丢失,应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品行培养。同时教育学生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若学生对贵重物品无保管能力,可交由班主任暂管。
教师拖堂,或放学后留下有的学生强行完成学习任务,虽然动机是对学生负责,但同时也可能影响学生上厕所、就餐等。若放学较晚,学生在放学路上出现交通意外,学生监护人有可能向学校讨说法。至于假期补课,不仅是乱收费问题,更重要的是安全风险很大。
4.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对个别性情顽劣、屡教不改的学生,有的教师缺乏足够耐心,缺乏教育智慧,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体,而且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有可能形成以暴易暴的倾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所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仅是对学生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教师和学校的保护。另外,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
二、学校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做实做细每项工作。但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出现有较大的偶然性、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时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补救工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有漏洞,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同样,学校在出现安全事故后,补救工作不及时或不到位,也会承担法律后果。所以,要切实重视突发伤害事故的补救工作,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造成严重后果。
1.及时救治,控制现场。当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新的伤害。对受害方的治疗,学校应建议去当地最好的医院检查治疗,防止庸医误诊;在对伤者进行安慰的同时,应于第一时间通知受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学校的告知义务;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若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学校应报警并妥善保护现场。
2.查找原因,收集证据。学校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及时调查取证,以便在有可能的诉讼中提供正确的证据,并为今后加强防范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对于参加学校责任险的,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3.首选协商,达成协议。责任方和受害方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协商有效,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以便于监督履行。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若是前二种类型,学校参加校方责任险后,可以弥补一些因学校的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参加了校方责任险而放松安全管理。
若发生学生间事故,即发生于学生之间,因其他学生侵害而发生伤害的事故。造成轻微伤害,确需学校调解的,学校还需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事件发生原因如何,加害方应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十余项。若双方均受伤,应互相赔偿。二是告知。校方可告知受害人监护人,有权直接通过派出所等司法机构解决纠纷。校方也可告知加害人监护人,若通过派出所解决,加害情况严重的,派出所要留下加害人的不良记录,对加害人今后的升学、参军、就业等均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4.协商未果,诉讼解决。在当事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未果,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解决具有权威性、有效性、终结性。
5.保存资料,写出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并写出报告向上级汇报和存档备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处理结果、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6.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三、学校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管理要实行“三全”,即全员负责、全面落实、全程管理。对于安全隐患要“小题大作”,随时随地绷紧全员安全意识这根弦。对于未尽到安全责任者,一定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并且举一反三,警示全员,切勿碍于情面姑息迁就,否则,将会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对于责任追究的途径,可参照以下几种:
1.行政途径
(1)批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行政处分:按照人社部最近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学校认为对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遵守一定的程序。一是工作人员违纪的,应当由学校决定对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工作人员本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二是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经济途径
(1)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奖励。
(2)部分赔偿或全额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经认定,属于学校赔偿的,学校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对事故责任人根据过错大小适当追偿。
3.法律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总之,只有将学校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使学校安全管理实现“三个转变”:由随意性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由局部性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由应急性管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从而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快乐工作、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