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求是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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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3-08-19学校教务教科作者:刘伟浏览:1117次

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分认定

 

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贵州省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湄潭求是高级中学新课程学生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自201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我校学分认定和管理,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此细则。

一、    总体要求:

1、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要获得一定学分,总共获得不少于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选修Ⅰ)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2、           学有余力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3、           学生要在修完规定的模块,且取得相应的学分后,方能参加贵州省学业水平考试。

二、    学分认定机构:

1、           学分认定小组:以各行政班任课老师组成,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为组员。

2、           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  程辽东

副主任:吴速勇、将林波、田丽、陈永杭

成员:李道平、符斯常、叶松、申烈、陈钦志、万文远、李卫东、张昌俊、桂宝华、石子万、杨鑫、黄国强及各班主任。

三、    学分认定办法

1、           必修课程、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学生修习各科目必修模块、必选模块、建议选修模块或学生自主选修模块,每修一个模块,其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由教务处组织)

2、           选修Ⅱ课程(目前开设有《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生手册》、《浙大西迁在湄潭》、《茶的途程》《贵州自然与人文》)的学分认定:由班主任利用周五的学校课程课教学,从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表现和学习成绩三方面来认定。(由班主任认定)

3、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参加研究性学习的时间符合贵州省制定的课程方案的规定,高一上、下学期,高二上学期,每期至少参加完成一个研究课题。研究课题或项目有研究方案、研究过程、研究结论、成果显示(依据《湄潭求是高级中学研究性学习记录册》),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由相关学科教师认定)

4、           社区服务的学分(2分)认定:德育处结合湄潭县创建中国文明茶城工作,安排学生到40米大道执勤、清扫求是苑、麒龙新城等作为学生社区服务,具体由德育处操作。

5、           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新生进校自始至终参加军训一周获学分2分,其余4分通过参与德育处安排的“班级值周”获取。具体由德育处操作。

6、           体育、艺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由教研组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改革实验教学实施指导意见(实行)》制订本学科的学分认定标准,并实施统一考试。学生的考试成绩由教研组统一考试确定,修习过程由本班任课教师确定。考试成绩和修习过程均合格才获得相应学分。

四、      学分认定程序:

1、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在模块教学中要对学生修习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的记录。各修习模块(项目)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学分认定小组组长)共同完善《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生学分认定表》,为本班学生认定学分。特别是修习过程的认定,任课教师一定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班主任要把好关。

2、           学分认定小组根据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意见作出学生是否获得学分的意见并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3、           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要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其说明原因。

4、           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及时给予答复。

五、    说明:

1、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是否获得学分,应根据学生修习过程表现和模块考试成绩决定。过程表现主要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根据《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生学科学习记录》认定。各学科各模块统考中初次有5%的学生考试成绩不合格(成绩由高到低排列的最后若干名——参考人数的5%)。二次合格率设置为10%(参加补考的学生的10%)。这1%的学生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应模块考试;如果还不合格,可以参加其相应模块补考。再不合格者,毕业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为其组织补考。

2、             修习过程表现和课程(模块)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3、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认定修习过程表现合格,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须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4、             考试成绩合格,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认定修习过程表现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这部分学生须重新修习相应课程(模块),直至过程表现和考试成绩均合格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5、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的补考由学校统一进行,并收取一定的补考费作为培训、考务、出题、改卷等费用。

六、本修订细则从2012——2013年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湄潭求是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委员会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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