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学校(单位),各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请各校认真贯彻落实诸政发〔2015〕3号通告精神,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开展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将此通告精神传达至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严格执行任何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引导师生在非禁燃区尽量少放、不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护良好的空气环境。
诸暨市教育局
2015年1月28日
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
诸政发〔2015〕3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诸暨市
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诸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诸暨市城区二环线(即东至东二环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二环路)内及二环线附近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称“禁放区”,具体区域详见附图)。
二、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禁放区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安监部门不再在禁放区内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依法做好已批零售点关停工作;公安部门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不再发放途经禁放区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占道零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特此通告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3日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