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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诸暨市教职工有偿家教、违规办班 及有偿带生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3-18文件制度作者:葛宝华浏览:1684次

 

诸暨市教育局文件

 

 

诸教〔2015〕17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教职工有偿家教、违规办班

及有偿带生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现将《诸暨市教职工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及有偿带生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诸暨市教职工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及有偿带生的处理办法(试行)

 

                               诸暨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6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诸暨市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

 

诸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

诸暨市教职工有偿家教、违规办班

及有偿带生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廉政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优化教育行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以获利为目的,视为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及有偿带生

(一)组织学生补课辅导的;

(二)提供学生托管或寄宿式辅导的;

(三)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介绍生源的。

第四条  对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及有偿带生的处理:

    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及有偿带生的,一经查实,一律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进一步作出以下处理:

(一)累计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扣发3个月年度绩效考核奖。处理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二)累计人数在4-10人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学校,按重塑型教师进行交流,且不得在原镇乡(街道)区域内学校任教。

(三)累计人数在10人以上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学校,按重塑型教师进行交流。属城区学校的教师,不得在三个街道区域内学校任教;属其他学校的教师,不得在原镇乡(街道)区域内学校及各建制镇(乡)所在地学校任教。

(四)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情节严重,且同一年度内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介绍生源,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的,一经查实,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六)下列人员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免除其职务。

2.浙江省特级教师、各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坛新秀等名优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学校(单位)负责人的追责处理:

学校(单位)负责人(包括局任命的党政正职、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书记、镇中、镇小校长及中心幼儿园园长)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履职监管不到位,出现被教育局或其它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实行相应追究:

(一)当年本单位教职工教育局或其它关部门第一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分别给予扣除办学责任制考核分或书面效能告诫等处理。

    (二)当年本单位教职工教育局或其它关部门第二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分别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或纪律处分。

(三)当年本单位教职工被教育局或其它关部门第三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

    教职工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不计次数,对学校(单位)负责人直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查处结果在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的运用: 

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查处结果与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同一年度内,因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第一次被教育局或其它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在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相应直接扣分;第二次被查处的,加倍扣分;第三次被查处的,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最低等级。

第七条  问责处理的执行程序:

(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免除干部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学校(单位)及时查处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行为,并按第四条规定作出处理,将处理建议或结果上报教育局的,不再追究学校(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办、民办学校自聘教职工参照执行。其违规行为由所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报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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