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明电
发往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 签批 盖章 | 袁志刚 | ||
等级 | 诸政办传[2015]9号 | 诸政机号 |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认真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也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施行后不仅将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而且也将会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诸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
市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内容问题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把握新《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及制度
扩大受案范围、立案登记制、管辖制度改革、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依法应诉、裁判方式等,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一)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法将司法审查的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作了全新的定义,使司法审查的边界更加清晰。不仅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且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同时,新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行政合同、行政确认、履行法定职责等均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
(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新法规定,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受案范围扩大以及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将涌入法院,也必将给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即新法施行后,如当事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无论市政府的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行政决定,都有可能当被告,而且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今后,市政府为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必将大幅上升。
(四)管辖制度有新变化。除现有的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外,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也已纳入新法规定。目前,我省丽水、湖州等地区正开展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新法施行后,集中管辖、跨区域管辖也有可能全面推开。级别管辖方面,新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前述“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分析,今后将会出现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改变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局面。管辖制度的变化,必将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规范性文件一并司法审查。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一并审查,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六)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要求更加严格。一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首次写入法律。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是对不出庭应诉的惩戒措施更加明确。新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七)行政案件有条件调解原则。新法首次规定,部分行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原则的确立,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和法律依据。
(八)法院判决方式有新变化。新法删除了维持判决类型,设立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方式。尤其是确认违法判决,法院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新法规定,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方式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国家赔偿的情形更多出现。
(九)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更加明确。新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直接划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公示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为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一)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大量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案件的“入口”更为宽松,法院不可能再象过去一样把一些案件挡在门外,行政诉讼案件必将明显增多。尤其是涉土地征用、拆迁、土地行政强制等大量案件均将进入司法审查范畴。对此,各级行政机关都需要在人力、财力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早作准备。
(二)切实增强履职意识。近年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已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镇乡(街道)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不答复;一些镇乡(街道)对群众要求查处违法建筑等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或仅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而一旦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正确区分履职申请与信访事项的基础上,对群众的履职申请,及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三)更加重视涉民生领域的行政争议化解力度。当前,行政诉讼中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工工龄计算及退休审批、养老保险待遇等新类型案件均有出现;一些因政策性因素引起的企业改制、土地征用等敏感纠纷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群体性利益纠纷也有不少。该类纠纷成讼后,法院调处难、判决效果不佳,且极易引发群体性的信访事件。为此,各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或受理群众的相关申请、信访诉求后,及时做好纠纷矛盾的“源头”化解,尽力避免群体性纠纷和集团性诉讼等情况出现。
(四)有效落实行政首长既出庭又出声。全面落实省、绍兴市有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文件规定和“法治县市”考评规定(不到庭每起扣2分)。既要切实提高行政首长出庭率,尤其是提高异地管辖案件的行政首长出庭率,又要着力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当庭协调化解的能力。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强化应诉业务指导,督促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确保行政首长按规定出庭。
(五)有效提高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实践证明,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发挥司法与行政资源的各自优势,对于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明显,这也是近年来,我市的行政案件一直保持较高的协调化解率的主要因素所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如有的不答辩、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有的拒不应诉,有的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有的不配合落实相关协调处理方案。按照“法治县市”和“平安诸暨”考评要求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市政府将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将行政首长出庭率、行政案件败诉率、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