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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小学名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13学校公告作者:葛宝华浏览:480次

绍兴市中小学名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高层次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发挥骨干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知名教师和浙江省特级教师的后备人选,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绍兴市中小学名师(简称绍兴名师,下同)评选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已被评为浙江省特级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绍兴名师是为了表彰优秀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绍兴名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具有较高教育教学专业水平、成绩显著、业内公认的在职教师。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业务精湛。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特长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有较强的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改进学科教学方法上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3.教育研究能力强。科研意识强,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区、县(市)教育界有高的知名度。

4.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并为同行所公认。

5.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且成绩出色。

6.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先进荣誉。

7.在教学第一线任教(含教研员)10年以上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副高职称资格两年及以上19701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二)其他条件

1.对于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后须仍担任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与申报绍兴名师学科相一致,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学科教师三分之一以上。

2.对于教研员推荐人选,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课改教改经验,并在探索课程改革、教学创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成绩显著,在全具有较大影响。

3.对于在学校长期从事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德育教师(含教育管理干部),须善于做不同类型学生的思想工作,并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德育教师要着重考察申报者的育人实绩,须有典型事例。有关典型事例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德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学科教师三分之一以上。

4.对于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推荐人选,须在技能实习教学上具有研究和指导方面的独到之处,在探索课程改革、教学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省级技术能手称号或所指导的学生取得省学生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省教师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三、评选程序

1.教师申报。教师根据评选条件和本人教育教学业绩申报参评。

2.单位推荐。在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教师民主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园网上或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学校推荐人选报送市教育局政治处。

3.区、县(市)考核推荐。区、县(市)教育局成立绍兴名师评选推荐组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对象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按规定的推荐名额比例,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并在当地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推荐上报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评审确认。绍兴市教育局成立绍兴名师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区、县(市)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在此基础上,组织绍兴名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绍兴名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在绍兴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确认

以上级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待遇

1.由市教育局颁发绍兴名师荣誉证书。

2.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名师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经费保证。

3.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特级教师。

4.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87号)精神,给予市直学校(单位)绍兴名师以下资助,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1)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优先选派到国(境)内外知名院校和重点实验室进修深造,给予2—10万元培训经费资助。

(3)符合条件的名师可以组建“名师工作室”,每年给予“名师工作室”2万元经费资助。

五、职责

1.每学期须完成本学科标准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

2.长期指导和培养本校本学科青年教师1—2人,并成为骨干教师。提倡跨校、跨区、县(市)公开招徒带徒,培养后备名师队伍。

3.每学期须在区、县(市)或市级举行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参加市级及以上教研活动1次以上,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活动。

4.每学年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论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优秀论文评选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

5.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承担完成区、县(市)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6.加强业务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六、考核管理

1.每届绍兴名师评选产生100名左右绍兴名师,纳入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库建设。

2.绍兴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不超过三届。

3.绍兴名师任期满三年,按照管理权限,由名师所在地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下一届评选。

4.绍兴名师出现违规、违纪情形,受到处分的,一律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5.绍兴名师辞职、自动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调离本市和教育系统及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及相关待遇自行取消。

七、附则

本办法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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