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
诸政发〔2015〕39号
通 告
为全面深入推进“五水共治”,保护白塔湖湿地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展非法捕鱼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偷鱼,严禁使用扦网、拦网、地笼等禁用渔具进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
二、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三、因科研、生产等需要在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进行捕捞作业的,须报经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非法捕鱼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75-87633712
特此通告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