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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诸暨市人社局《关于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2014-09-24文件制度作者:葛宝华浏览:1890次

诸人社发〔2014〕30号

 

 


关于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人社发〔2013〕228号和绍市人社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的计发

病假期间的月津贴补贴(包括特岗津贴、通讯补贴、市定补贴)按以下规定计发:月津贴补贴的60%照发,月津贴补贴的40%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以下同)

二、行政机关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单位,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哺乳假期间,月津贴补贴的60%全额发放,月津贴补贴的40%在6个月以内按90%计发,超过6个月按80%计发。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办法如下: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

例:以月津贴补贴5000元,请假天数10天为例,应发津贴补贴为5000-5000÷21.75×10×50%≈3850元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计发办法,原则上参照机关的办法执行,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规定各类假期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事业单位如难以自主规定的,则绩效工资也可按以下办法计发:每个核算单位可将每月发放的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市定补贴之和与机关的月津贴补贴一样分为60%和40%两部分,并参照计发。

(二)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1992〕7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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