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者的奖励办法(暂行)
各直属学校、各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为了提升我市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知名度,激励师生奋发进取,争优创先的精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对我市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竞赛获奖者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 奖励对象:
经教育局推荐或批准参加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业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师生个人和团体。
二、 奖励办法:
1、获国际奖或全国特等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获全国一等奖的,奖励金额为500元;获全国二等奖或省一等奖以上的,奖励金额为300元;获全国三等奖或省二等奖的,奖励金额为200元;获省三等奖的,奖励金额为100元。(以上是获个人奖的奖励办法)
2、获团体奖的,奖励标准为同一级个人奖金的两倍。
3、其他非限时竞赛获奖者的奖励标准减半。
4、名额分配或群众性评选性质的获奖者不属奖励范围。
三、奖励程序:
1、申请: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和团体,由学校在对照条件,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按学年申报,填写《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奖励基金奖励对象申报表》。
2、审核:各校向人民教育基金会提交申报表、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复印件,经局获奖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核实后发放奖金。
四、 注意事项:
1、局奖励后,学校不得再重复奖励。
2、同一个人和团体,在同一次竞赛中获得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的项目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奖励基金中支出。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