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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职工病假管理的通知

2014-11-13文件制度作者:葛宝华浏览:1632次

诸暨市教育局文件

 

 

诸教〔2014〕151号

 

 


关于加强教职工病假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人事管理,保障教职工病假期间的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教职工病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病假的条件

确因患病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请假的在编教职工。

二、病假的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单位)批准,连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的由学校(单位)批准后报局备案。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公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并附住院及门诊记录、检查记录、医药及检查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学校(单位)需查验审核相关材料后方可审批,对于明显不合理的病假应拒绝审批同意;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病假申请,需补充完善相关证明资料后方可办理。

三、病假教职工的待遇

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发年终绩效考核奖。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的发放标准按《关于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诸人社发[2014]30号)执行: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的计发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计发

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结合原各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具体由各学校(单位)结合实际和相关规定自主确定。计发办法报局党建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要严格审批手续。学校(单位)是病假教职工管理的责任主体,“一把手”应负主责。各学校(单位)要把好审批关,严格按规定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尤其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要认真审核、从严控制。

2.要给予关心照顾。学校(单位)要及时了解患病请假的教职工情况,基层工会组织要通过合适途径给予一定的慰问,充分体现组织关怀,对生活上有困难的长病假教职工,各级组织要共同尽力帮助解决。

3.要加强日常监管。学校(单位)应及时了解病假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履行好教育职责。经批准长休1个月以上病假的人员应定期报告,及时销假或复查续假。具体由本人到二级乙等以上公办医院复查后,填写《病假人员治疗恢复情况表》,将复查资料和医药检查费用发票等交学校(单位)审核后方能申请继续病休,或凭已恢复健康的相关证明及时销假返校上班。长病假人员不及时提交医院复查意见或汇报治疗恢复情况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学校(单位)应告知其终止病休,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报到上班。对不按时报到上班的人员,作旷工论处。对于确诊癌症等病情特别严重的,学校可视情同意免查,具体由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把关。同时,学校(单位)要落实好对患病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反邪教、信访维稳等管理措施。对弄虚作假、无病装病、小病大养的现象要防范杜绝,特别对以请病假为名,实际从事第二职业或在企业、其他组织兼职的,一经查实,局将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相应追究学校(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责任。

    请各学校(单位)对现有患病缺岗但未履行完毕本通知规定请假审批手续的人员,于 11月17日前组织其本人补办完善各项手续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病假超过一个月的,需报局党建室备案。

 

 

 

附:1.《诸暨市教职工病假审批备份表》

2.《病假人员治疗恢复情况表》

 

诸暨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12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中共诸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诸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1:

诸暨市教职工长病假审批表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及所学专业

     

任教学科

 

专业技术职务

               

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申请长病假

大致时限

 

起迄时间

 

学校或单位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公章)

 

         

定期报告复查续假手续

根据规定,同志年月需到二级乙等以上公办医院复查,并向学校(单位)报告情况。所在学校(单位)联系责任人为同志。

 

注:1.附本人要求长病假申请报告、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病历检查记录及医药检查费发票等;

    2.此表一式二份,批准后学校(单位)、教育局各存一份。

 

 

附件2:

  病假人员治疗恢复情况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请假病因

 

医院复查意见

复查时间

复查单位

复查意见

证明材料及编号

 

 

 

 

治疗情况

住院治疗

时间

治疗单位

病因

治疗费用

证明材料及编号

 

 

 

 

 

 

 

 

 

 

门诊治疗

 

 

 

 

 

 

 

 

 

 

 

 

 

 

 

 

 

 

 

 

 

 

 

 

 

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或单位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说明:1.此表由已病休人员复查时填写,新申请病休人员不必填写;

2.填表人应整理好证明材料并按整理顺序编号,以便于审核;

3.学校(单位)意见为“同意继续病休及起迄时间”或“终止病休,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报到上班”等。

4.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学校(单位)一份,报教育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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